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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降低药品注册费和医疗器械产品 注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吉发改收费联〔2019〕67号)
  • 发布时间:2019-07-30 15:40 来源:吉林省财政厅
     
 关于降低药品注册费和医疗器械产品

注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吉发改收费联〔2019〕67号

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实体经济振兴发展的决策部署,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实体经济降本减负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吉政办发〔2019〕3号)精神,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实体经济降本减负,经研究,决定进一步降低我省药品注册费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收费标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006号)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指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向药品及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请人收取的注册受理、审评、现场检查(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为质量管理体系核查)等费用。

二、自2019年2月1日起,我省药品注册费收费标准在现行基础上降低30%。省药品监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受理药品补充申请和再注册申请,按照下列标准收取药品注册费

吉林省药品注册费收费标准

单位:元/次

类    别

收费标准

不改变药品内在质量的
补充申请注册费

常规项

3300

需技术审评的

16000

药品再注册费

15200

三、自2019年2月1日起,我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收费标准在现行基础上降低30%。省药品监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受理医疗器械产品首次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申请,按照下列标准收取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

吉林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收费标准表

单位:元/次

类    别

收费标准

第二类

首次注册费

48000

变更注册费

20100

延续注册费

19900

四、省药品监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注册规范、规程开展工作,严格执行本文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费用,并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自觉接受发改、财政、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收费单位应按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本通知自2019年2月1日起执行,《吉林省物价局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收〔2017〕133号)中关于药品注册费、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的规定以及《吉林省物价局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药品及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收费标准的复函》吉省价收2016〕121号同时废止。本通知有效期至202012月31日,期满前3个月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省财政厅

2019年1月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