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延州财采购〔2019〕2号
当事人:吉林省博辉公共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王博
地 址:吉林省延吉市人民路光进街领域东城11号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在参加延边第一中学人造草坪改造项目(第二次)(项目编号:YBZFCG-X[20190411]-0062)中提供投标文件的相关检测报告复印件(检测号(NO):K012117M)是不真实的,无效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行为。
认定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有:《关于检测报告真实性和有效性的回函》(华东理工大学运动场地合成材料检测中心提供)
二、作出的处罚决定和处罚依据
本机关于2019年9月24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告知书》,已告知所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即7,812.60元;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三、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以下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人:延边州财政局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延吉市支库
四、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者吉林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延边州财政局
2019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