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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问题的处理决定
  • 发布时间:2020-03-30 15:23 来源:州财政局
     
关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问题的处理决定
  延州财采购〔2020〕2号
吉林正基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吉财采购〔2019〕755号)要求,延边州财政局于2019年10月,对你公司代理的2018年延边州本级单位政府采购项目进行了监督检查,检查的主要问题如下: 
  投标保证金返还存在的问题
  延边社会脑康医院(延边荣军医院)洗漱间、卫生间翻新项目。未成交供应商延边鸿顺环氧树脂地坪工程有限公司、延边九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成交供应商延边梦想艺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未及时退还。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的规定。
  延边广播电视台专业精密空气调节系统工程采购项目。未中标人吉林省云讯科技有限公司、长春莫迪科技有限公司及中标人长春汇瑞科技有限公司保证金未及时退还。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的规定。 按照省财政厅对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处理处罚的统一要求,现对你公司做出责令整改的处理决定,请你公司认真组织整改,确保在今后的政府采购项目代理过程中不发生此类问题,并于2020年4月10日前将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州财政局。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你公司对本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延边州人民政府或吉林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延边州财政局
  2020年3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