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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 发布时间:2020-10-27 15:44 来源:州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延州财采购〔2020〕10号
  一、项目编号: YBZZFCG-20200729-0055 
  二、项目名称:延边歌舞团原创朝鲜族歌舞诗《海兰江畔稻花香》灯光设备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长春邦尔专业灯光音响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西四小区27栋206室 
  被投诉人:延边歌舞团 
  地  址:吉林省延吉市爱丹路1587号
  相关供应商:广州彩熠灯光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广州市白云区北太路1633号广州民营科技园科兴路8号首层  
  四、基本情况
  我局于2020年10月9日收到投诉人提起投诉,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延边歌舞团在《答复供应商质疑函》中未正面回复我公司提出的质疑,如质疑事项2中提出的技术条款内容,该技术条款具有倾向性、唯一性、排他性、指向性。但是延边歌舞团认为该技术条款属于普遍存在,也未列出三家及以上品牌及型号的相关证明材料。随意回答我公司提出的质疑。     
  投诉事项2:延边歌舞团在《答复供应商质疑函》中对我司提出的质疑事项3提出的专利具有倾向性、唯一性、排他性、指向性的问题视而不见。需要提供的专利都为广州彩熠灯光股份有限公司所拥有,但是延边歌舞团对该问题处理方式只是简写专利名称,没有处理该问题。                                      
  投诉事项3:延边歌舞团在《答复供应商质疑函》回复中明显偏向广州彩熠灯光股份有限公司,我公司对2020年9月15日延边歌舞团的质疑回复不满意。 对该项目的的公平性提出质疑。 
  投诉请求:1、请删除商务部分中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2、请更改产品技术条款的内容。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我局依法调查,并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专家论证结论为:
  投诉事项1、2、3:招标文件对提供的系统证书和体现内容的要求,存在“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以及“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如下:投诉事项1、2、3成立,责令被投诉人对招标文件中不符合规定的内容进行修改,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延边州人民政府或吉林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延边州财政局
  2020年10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