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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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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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 发布时间:2020-12-31 14:12 来源:州财政局
     

   延州财采购〔2020〕16号

  一、项目编号: ZKGSF(ZB)-20204935

  二、项目名称: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员会负压救护车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江西江铃汽车集团改装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振铃东路509号

  被投诉人:中科高盛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吉林省延吉市人民路1977-18号

  相关供应商:长春广福特种车辆有限公司

  地 址: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区生态大街2188号环球贸易中心一号楼

  四、基本情况

  我局于2020年12月23日收到投诉人提起投诉,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长春广福特种车辆有限公司就本单位提出的质疑,没有提供底盘生产厂家授予的正式有效年度授权的相关证明材料,只提供了程力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授予的招投标授权证书,程力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不是已公布的中标供应商车辆型号的底盘生产厂家。

  投诉请求:废除长春广福特种车辆有限公司的中标供应商资格。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我局依法调查,并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专家论证结论为:

  长春广福特种车辆有限公司作为中标供应商,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并没有得到底盘厂家给予的正式有效年度授权。

  另外,在查阅招标文件时发现,被投诉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将生产厂家授权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如下:投诉事项成立,此项目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延边州人民政府或吉林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财政局

  2020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