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延州财采购〔2021〕7号
一、项目编号: JLZC-19071
二、项目名称:延边州空气质量预报预警系统平台建设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北京思路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软件园二期东区5号楼互联网创新中心5层504
被投诉人: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地 址: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延吉市长白山西路5155号
四、基本情况
我局于2021年5月28日收到投诉人提起投诉,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项目合同。
投诉事项2:采购人表示不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与投诉人签订合同,且采购人意图追加的项目建设内容,且变更后的建设内容将大大超出原招标文件的要求及投标文件的承诺。
投诉请求:采购人应与投诉人就延边州空气质量预报预警系统平台建设项目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文件承诺签订合同。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我局依法调查,并召开听证会,州生态环境局在《延边州空气质量预报预警系统平台建设项目》(采购项目编号:JLZC-19071)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以提高大气、水、土壤、生态、核与辐射等多种环境要素及各种污染源全面感知和实时监控能力,建设一体化多功能环境监测监管大数据网络平台等理由拒绝与投诉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被投诉人因此提供了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生态环境大数据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因该通知发布于2016年3月7日,早于本项目的立项日期,且该通知并未明确要求必须建设大气、土壤、生态、核与辐射一体化平台,因此被投诉人拒签政府采购合同的理由不成立。被投诉人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对被投诉人作出责令整改的处理决定:
被投诉人自收到本决定十五日内与投诉人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延边州人民政府或吉林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延边州财政局
2021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