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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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府采购处理决定书
  • 发布时间:2023-06-30 09:13 来源:延边州财政局
     
 政府采购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ZKGSF(ZB)-20231016
  二、项目名称: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红十字中心血站血液筛查核酸检测系统采购项目(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采购人: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红十字中心血站
  采购代理机构:中科高盛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供应商:江西姣存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四、我局于2023年6月12日收到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红十字中心血站提交的《关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红十字中心血站血液筛查核酸检测系统采购项目(二次)》询价采购过程中存在违规情况的报告,称其中心的“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红十字中心血站血液筛查核酸检测系统采购项目”中,询价小组在询价过程中程序违法,我局依法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经查: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红十字中心的“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红十字中心血站血液筛查核酸检测系统采购项目”采用询价方式采购,公告后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为2023年6月7日,共有四家供应商响应,询价小组在进行评审时,因江西姣存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提交的响应文件中的技术参数出现负偏离,不满足询价采购文件的实质性响应采购人的需求,询价小组通过代理机构与供应商代表取得联系,该代表随后提供了满足采购人要求的书面材料,询价小组据此将 江西姣存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评为第一顺位成交候选人。
  我局认为,询价小组以供应商在截止时间后提供的文件作为评审依据的行为违反了《政府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五条“供应商应当在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应当拒收。”之规定。
  故,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九条、《政府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如下:
  终止“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红十字中心血站血液筛查核酸检测系统采购项目”本次采购,责令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红十字中心血站依法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或吉林省财政厅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及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财政局
                        2023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