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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
  • 发布时间:2024-05-15 08:54 来源:延边州财政局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
  延州财采﹝2024﹞7号
  

 

吉林省天一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按照财政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库〔2023〕28号)的要求,我局对你公司在2022-2023年度代理的5个政府采购项目执业情况开展了专项检查,发现存在“四类”违法违规行为问题4个以及其他问题5个,现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四类”违法违规行为问题
  (一)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延边州机动车尾气排放监管设备建设项目”、“第三方劳务派遣分散采购”和“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消防救援支队2022-2023年主副食配送采购”项目采购文件限制供应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违反了《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第一部分“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规定。
  (二)收取没有法律规定的保证金。“延边州机动车尾气排放监管设备建设项目”、“延边传染病医院(延边胸科医院)抢救监护型救护车采购项目”和“延边传染病医院(延边胸科医院)供应室设备采购”项目采购文件要求收取质量保证金。违反了《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的规定。
  (三)未按规定退还保证金。“延边传染病医院(延边胸科医院)供应室设备采购”项目逾期退还保证金。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的规定。
  (四)中标、成交公告信息不完整。“延边传染病医院(延边胸科医院)抢救监护型救护车采购项目”和“延边传染病医院(延边胸科医院)供应室设备采购”项目中标、成交公告中未明确代理费具体金额。违反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五条“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开本项目收费情况,包括具体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等”的规定。
  二、其他问题
  (一)评审因素未量化。“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消防救援支队2022-2023年主副食配送采购项目”和“第三方劳务派遣分散采购”项目采购文件评审因素未量化。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
  (二)要求供应商提供不必要的原件。“延边州机动车尾气排放监管设备建设项目”、“第三方劳务派遣分散采购”、“延边传染病医院(延边胸科医院)抢救监护型救护车采购项目”和“延边传染病医院(延边胸科医院)供应室设备采购”项目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不必要的原件。违反了《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第三部分“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不得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的规定。
  (三)采购需求不明确。“第三方劳务派遣分散采购”项目采购文件未明确付款方式。违反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技术要求是指对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商务要求是指取得采购标的的时间、地点、财务和服务要求,包括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包装和运输,售后服务,保险等”的规定。
  (四)中标、成交公告信息不完整。“延边州机动车尾气排放监管设备建设项目”、“第三方劳务派遣分散采购”、“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消防救援支队2022-2023年主副食配送采购项目”、“延边传染病医院(延边胸科医院)抢救监护型救护车采购项目”和“延边传染病医院(延边胸科医院)供应室设备采购”项目中标、成交公告中未明确主要标的信息。违反了《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或者标的的基本概况;评审专家名单”的规定。
  (五)档案管理不规范。“延边州机动车尾气排放监管设备建设项目”、“第三方劳务派遣分散采购”、“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消防救援支队2022-2023年主副食配送采购项目”、“延边传染病医院(延边胸科医院)抢救监护型救护车采购项目”和“延边传染病医院(延边胸科医院)供应室设备采购”项目档案中未将评审现场音像资料一并存档。违反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四条“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相关开标及评审活动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的规定。
  三、处理结果
  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和财政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库〔2023〕28号)的要求,现对你公司作出责令整改的处理决定,请你公司认真组织整改,确保在以后的政府采购项目代理过程中不发生此类问题,并在30日内将处理决定执行及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我局。
  四、其他事宜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你公司对本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延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财政局
          2024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