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
延州财采﹝2024﹞13号
吉林省中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按照财政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库〔2023〕28号)的要求,我局对你公司在2022-2023年度代理的5个政府采购项目执业情况开展了专项检查,发现存在“四类”违法违规行为问题3个以及其他问题4个,现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四类”违法违规行为问题
(一)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延边州地下水环境污染状况调查项目”和“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消防救援支队2022年联合作战系统设备采购”项目采购文件限制供应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违反了《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第一部分“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规定。
(二)收取没有法律规定的保证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消防救援支队2022年指挥调度系统设备采购项目”和“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消防救援支队2022年联合作战系统设备采购”项目采购文件要求收取质量保证金。违反了《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的规定。
(三)未按规定收取保证金。“延边州地下水环境污染状况调查项目”、“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消防救援支队2022年联合作战系统设备采购”、“延边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2022-2024年驾驶人考试中心清雪项目”、“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消防救援支队2022年指挥调度系统设备采购项目”和“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商务局第十三届图们江地区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六新产业、电商特装设计施工费”项目采购文件限制保证金缴纳形式。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的规定。
二、其他问题
(一)评审因素未量化。“延边州地下水环境污染状况调查项目”、“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消防救援支队2022年联合作战系统设备采购”、“延边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2022-2024年驾驶人考试中心清雪项目”、“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消防救援支队2022年指挥调度系统设备采购项目”和“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商务局第十三届图们江地区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六新产业、电商特装设计施工费”项目采购文件评审因素未量化。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
(二)要求供应商提供不必要的原件。“延边州地下水环境污染状况调查项目”、“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消防救援支队2022年联合作战系统设备采购”和“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消防救援支队2022年指挥调度系统设备采购项目”项目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不必要的原件。违反了《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第三部分“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不得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的规定。
(三)中标、成交公告信息不完整。“延边州地下水环境污染状况调查项目”、“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消防救援支队2022年联合作战系统设备采购”、“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消防救援支队2022年指挥调度系统设备采购项目”和“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商务局第十三届图们江地区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六新产业、电商特装设计施工费”项目中标、成交公告中未明确主要标的信息。违反了《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或者标的的基本概况;评审专家名单”的规定。
(四)档案管理不规范。“延边州地下水环境污染状况调查项目”、“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消防救援支队2022年联合作战系统设备采购”、“延边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2022-2024年驾驶人考试中心清雪项目”、“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消防救援支队2022年指挥调度系统设备采购项目”和“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商务局第十三届图们江地区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六新产业、电商特装设计施工费”项目档案中未将评审现场音像资料一并存档。违反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四条“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相关开标及评审活动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的规定。
三、处理结果
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和财政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库〔2023〕28号)的要求,现对你公司作出责令整改的处理决定,请你公司认真组织整改,确保在以后的政府采购项目代理过程中不发生此类问题,并在30日内将处理决定执行及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我局。
四、其他事宜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你公司对本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延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财政局
2024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