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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时间:2024-11-07 13:39 来源:延边州财政局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延州财罚字〔2024〕1号
  

 

  

  当事人:华璟北方吉林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7MA17DP9R2W
  地址:长春市北湖科技开发区易华录国际食品安全产业园A栋
  本机关对你单位在“延边传染病医院(延边胸科医院)高端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采购项目(招标编号:ZKGSF(ZB)-20222710)”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根据移送交办机关移送处理书,本机关于2024年10月21日,对你单位与其他供应商相互串通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在参加“延边传染病医院(延边胸科医院)高端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采购项目(招标编号:ZKGSF(ZB)-20222710)”政府采购活动中,与其他供应商相互串通,代拟响应文件,以谋取中标,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其他供应商合法权益。该项目中标金额为229.5万元。
  以上事实,有州审计移送的书面材料,采购人、代理机构提交的书面材料,你单位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其他供应商佐证材料,询问调查笔录等证据佐证。
  2024年11月1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事项。
  二、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1475元。
  三、权利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延边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延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财政局
  2024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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