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
延边州财政局关于转发《转发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
准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经济局):
现将《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吉财税〔2018〕301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延边州财政局
2018年5月21日
附件:
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吉财税[2018]301号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物价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物价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抗行。
按照上述文件规定,调整后的吉林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为2.25厘/千瓦时
附件:《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 吉林省物价局
2018年5月4日
附件:
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财税〔2018〕3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联,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进一步减轻社会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现就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自2018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在按照《财政部关于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7〕51号)降低25%的基础上,再统一降低25%。调整后的征收标准=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9〕90号)规定的征收标准×(1-25%)×(1-25%)。
征收标准降低后南水北调、三峡后续规划等中央支出缺口,在适度压减支出、统筹现有资金渠道予以支持的基础上,由中央财政通过其他方式予以适当弥补。地方支出缺口,由地方财政统筹解决。
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及时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措施,确保上述政策落实到位。
财 政 部
2018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