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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转发《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8-04-30 08:37 来源:税政法制处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 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7号).pdf

延州财税[2018]5

 

转发《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州公安局、证监会延吉监管局、州科技局、各县(市)财政局、物价局(发展改革委、局,价格监督检查局):

现将《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吉财税〔201828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执行。

 附件: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延边州财政局  延边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430

   

附件:

 

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 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吉财税〔2018288

省公安厅、证监会吉林监管局、省科技厅、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财政局、物价局(发展改革委、局,价格监督检查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 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7号)转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 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物价局

                    

                        2018426

 

 

附件:

 

关于停征 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37

 

公安部、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进一步减轻社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现就停征、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841日起,停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二、自201811日至20201231日,暂免征收证券期货行业机构监管费。

三、自201881日起,停征专利收费(国内部分)中的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委托关系的变更),PCT(《专利合作条约》)专利申请收费(国际阶段部分)中的传送费;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专利年费的减缴期限由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6年内,延长至10年内;对符合条件的发明专利申请,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答复期限届满前(已提交答复意见的除外),主动申请撤回的,允许退还50%的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四、上述收费的清欠收入,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

五、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

六、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及时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措施,确保相关政策落实到位。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8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