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
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财政部关于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财监〔2009〕7号)和《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暂行规定》(财监〔2003〕11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吉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核审批工作,遵循合法合规、程序规范、公开透明、廉洁高效、责权明确、监督制约的工作原则,实行“谁审核、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条 吉林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实行三级审核制度,退税企业所在地市(州)、县(市)财政局为初审部门,吉林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为复审部门,财政部驻吉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吉林专员办)为终审部门。
第四条 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企业对财政局在执行退税审核程序中有不同意见的,可向省财政厅、吉林专员办反映;对省财政厅、吉林专员办在执行退税审批程序中有不同意见的,可依法向财政部和有关部门提请行政复议和诉讼。
第二章 退税范围和退税比例
第五条 适用退税政策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企业)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已备案的企业。
(二)有固定的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
(三)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不低于80%。
(四)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
第六条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税;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税。
第三章 退税申请和办理时限
第七条 退税申请时限。申请退税的企业原则上按季申请退税,月应纳税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企业,原则上按半年申请退税。
第八条 退税办理时限。
(一)财政局在受理企业退税申请10个工作日完成初审工作,出具初审意见,并以正式文件报吉林专员办、省财政厅;在《一般增值税退税申请书》签字并加盖公章,连同企业的申报资料报省财政厅复审。
(二)省财政厅在受理初审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以正式文件出具复审意见,连同相关资料报吉林专员办终审。
(三)吉林专员办在受理相关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终审并出具退税批复文件。
(四)财政局(长春市除外)在收到吉林专员办退税批复文件的3个工作日内,开具《收入退还书》;企业所在地在长春市的,由吉林专员办开具《收入退还书》。
(五)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在收到当地财政局或吉林专员办开具的《收入退还书》(附退税批复文件原件,完税凭证复印件等)的3个工作日内,将税款退付到企业相关账户。
第四章 退税资料的申报
第九条 企业上报退税资料一式三份,一份由财政局留存,两份随同退税审核审批程序上报给省财政厅和吉林专员办留存。
(一)企业正式申请退税文件。申请退税文件要以正式公文上报,主送财政局,抄送吉林专员办、省财政厅。申请文件内容包括:单位的基本情况、申请退税期间、文件依据、应纳增值税销售收入的构成情况、应交增值税(包括销项税、进项税、进项税转出、应缴和已缴增值税等)情况、申请退税金额、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相关申报资料不相符的说明等内容,并加盖企业公章。
(二)《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原件。要求逐票填写增值税入库情况(不得汇总填列)并加盖企业公章。
(三)完税凭证(一般缴款书和完税证)原件及复印件。企业采用一般缴款书缴税的,提供缴款书复印件,要求负责征收的税务局逐票加盖公章或提供税票汇总清单并加盖公章,证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企业采取完税证—汇总缴款书缴税的,要出具证明,其内容包括完税证对应的汇总缴款书编号、税款金额、税款所属期、税款入库时间。证明应加盖负责征收的税务局公章和税款所入国库的公章。
(四)《一般增值税稽查结论》复印件。由负责征收的税务局出具证明企业申请退税年度一般增值税应缴、实缴、欠缴(或多缴)以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等有关情况的正式稽查文书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税务局公章。
(五)企业申请退税期间的应交增值税税金明细账、销售收入明细账、总账、各月增值税申报表原件及复印件。
(六)企业的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原件及复印件。
(七)本企业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达到80%以上的书面声明,以及退税所属期内银行日记账、银行对账单等相关资料复印件。
(八)退税申请资料真实性的书面声明以及本企业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的书面声明,上述部门对退税申请企业年度是否有行政处罚的书面意见。
(九)企业在第一次申报退税时,还需申报以下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备案登记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4.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或者其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5.2009年以前享受免税政策的企业,需提供税务局免税资格批复的原件及复印件;
6.《200 年度退税企业申报登记表》(附表4);
7.税务局批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8.上述资料在退税期间有变化的,随时补充上报。
(十)其他需报送的资料。
(十一)为了便于装订,所有资料均使用A4纸,复印件要逐页签注“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第五章 申报、审核、审批程序
第十条 企业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地市、县(市)财政局申请退税。延边州及其所属县(市)所在地的企业向延边州财政局申请退税。长白山管委会所在地的企业,向长白山管委会财审局申请退税。
第十一条 初审:
(一)初审财政局要明确专门科室专人负责退税初审工作,要建立受理登记、审核,科室负责人复核,分管领导审(核)签制度。对报送资料齐全的申请报告,应在收到报告之日予以受理,并填写《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受理资料清单》(附表1)和《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受理情况明细表》(附表2);对报送资料不齐全的,应及时督促企业补报相关资料或退回重新报送;对不符合退税条件的,应以书面形式答复并说明理由。
(二)初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1.退税资格审核。审核企业是否具备本办法第五条的条件。
2.退税资料审核。审核企业申报的资料是否齐全、真实,有关数据是否准确。
(1)申报资料是否齐全、真实、合规,会计数据勾稽关系是否正确。
(2)实缴税额的审核。重点是审核完税凭证。对企业采用一般缴款书缴税的,主要审核税种、预算级次是否正确、税款所属年度是否与申报一致、缴税人和申报企业是否对应,印章是否齐全(尤其是收款国库的印鉴);对企业以完税证—汇总缴款书缴税的,除上述内容外,还要重点审核国库有关税款入库的证明、完税证与汇总缴款书的对应关系。
(3)应缴税金的审核。重点是对申报退税年度的《增值税稽查报告》进行审核,审核企业申报退税年度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转出是否真实;是否存在其他应审增或审减应缴税金的项目;是否存在“过头税”和“寅吃卯粮”的情况;是否存在出口商品增值税、稽查查补增值税、罚金等影响应缴税金的情况。
(4)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法律文书是否齐备、有效。
(5)财政局在审查的基础上,根据退税政策计算出应退税金额,并出具初审意见文件。初审意见包括:是否具有享受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的资格、是否同意退税及拟同意退税的金额、核减退税金额的原因、依据及计算方法以及其他认为需要说明的情况,并制作《退税工作底稿》(附件3-1)。
(三)初审财政局在初审工作中,对企业第一次申报要进行现场审核,如有特殊原因不能现场审核的,应在提交初审意见2个月内派人到现场审核,发现问题及时向省财政厅和吉林专员办汇报。
(四)初审财政局定期(每年至少一次)向同级公安、商务、环保、税务及人民银行核实企业书面声明的内容。对经核实不符合退税条件或与企业声明不符的问题,要及时书面报给吉林专员办和省财政厅。
(五)初审财政局应按月与当地国库对账,核对税款退付的预算级次是否正确,国库退付数与批准退付数是否一致。
(六)初审财政局要建立退税统计台账,按户逐笔登记受理、初审、退付情况。归集、整理退税资料,建立退税档案资料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有关退税资料。
(七)初审财政局每半年向吉林专员办和省财政厅报送《XXX财政局退库情况表》(附表5)。年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吉林专员办、省财政厅报送退税工作总结,主要包括:退税工作开展情况、基本做法、取得成效,存在问题,改进意见等内容。
第十二条 复审工作由省财政厅税政关税处负责。省财政厅应建立起经办人审核、处室负责人复核、分管领导审(核)签制度。
省财政厅对各地财政局出具的初审意见进行复审,填写《退税工作底稿》(附表3-2),出具复审意见。复审的内容包括:初审财政局报送的材料是否齐全;填报数据勾稽关系是否正确;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准确。对复审发现的一般问题,要及时与财政局沟通,并纠正初审工作中存在问题;对重大问题,应退回财政局重新审核。
第十三条 吉林专员办对省财政厅出具的复审意见进行终审,终审发现的一般问题要及时与省财政厅沟通,纠正存在的问题;对重大问题退回省财政厅重新审核。完成终审后,向财政局下发批复文件,并抄送省财政厅及相关税务局和国库。
第十四条 财政局收到吉林专员办批复文件后,开具《收入退还书》,送达相关国库办理退税事宜,并在企业完税凭证的原件上加盖“已退付”专用章。
第六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吉林专员办、省财政厅负责对退税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导,不定期的抽查各地财政局和国库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办理退税,督导各地财政局提高初审工作的质量与效率。
第十六条 吉林专员办、省财政厅对企业是否符合退税条件等事项进行抽查,对于经查实与申报不符的,取消其享受退税的资格,并追缴其自享受退税优惠之日起已退的税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吉林专员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