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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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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州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90号代表建议及答复
  • 发布时间:2019-07-26 14:43 来源:办公室
     
 关于政府应增加公共法律服务资金投入的建议

扈玉海

习近平总书记在出席今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政法机关承担着大量公共服务职能,要努力提供普惠均等、便捷高效、智能精准的公共服务。要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加快推进跨域立案诉讼服务改革,推动诉讼事项跨区域远程办理,跨层级联动办理,解决好异地诉讼难等问题,要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司法所、人民调解等法律服务资源,尽快建成覆盖全业务,全时空的法律服务网络。今年金寿浩州长的政府工作报告在保持社会稳定大局稳定部分,也提到深入推进人民调解。现根据本人的调研,就如何做好总书记讲话要求和州长的工作报告关于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建议:

一、我州公共法律服务、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

经过到司法所、专业人民调解法律服务中心、站、点(室)进行实地走访调研发现,我州公共法律服务及调解组织虽然基本建立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也存在下列问题。

(一)队伍基础不够牢固。从基层司法所队伍上来看,目前全州共有司法所96家,以政府购买方式聘用司法助理300人,有部分人员被抽调兼职其他工作,所均实有人数不足3人,不仅要承担司法行政机关自身的各项职能,还要完成当地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同所承担的繁重的工作任务相比较,目前司法所编制紧缺、人才匮乏,是制约基层司法行政职能得到充分发挥的瓶颈。从人民调解员队伍上来看,在全州1868个调委会中,专职调解员仅有595人,其中政府购买服务的仅有193人,同时专职不专、一人兼多岗的现象普遍存在,特别是在街道、社区,调解人员调整变化较快,面对日益复杂的矛盾纠纷和日益繁重的调解工作,很难集中精力做好。

(二)保障制度不够健全。公共法律服务和人民调解都具有公益性、社会化的特点,目的是满足群众的基本法律需求和化解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司法部、省司法厅相继下发文件要求大力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并把此项工作纳入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项目,但目前我州建立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还是在司法行政体制内运行,未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体系和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项目。在州和八个县(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基本形成一站式管理和多窗口服务的工作格局,但在乡镇、街道一级的法律服务站几乎都是依托乡镇、街道司法所建成,无独立办公业务用房,也无政府购买服务的专业法律服务人员,显得负担较重、力不从心。人民调解方面,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个案补贴经费虽然得到了州政府和省司法厅的支持,但仍存在较大的资金缺口,未纳入县(市)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范围,调解员培训、学习难以开展,调解员介入调解程序后的交通、就餐等费用难以解决,工资及补贴总体偏低,导致调解员缺乏工作进取的上进心和责任感,也难以招聘和留住优秀的调解人才。

(三)社会化程度不够高。虽然司法行政机关依托职能优势,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人民调解网络建设,但实践中整体社会化水平不高。律师等专业法律从业人员对人民调解参与程度不高,目前,律师参与人民调解的主要方式是为疑难、复杂调解案件提供法律意见,参与具体调解工作的情况较少,对参与律师没有任何费用补助。

  二、建议

(一)加强政府主导,进一步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是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内容,实现公共法律服务的普惠性、均等化,必须建立在政府主导规划、部门协调配合、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基础上,由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组织实施管理运行体系。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优势,进一步整合由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人民调解、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法律专业人才组成的公共法律服务团队,进一步推进在机关、部门、街道、村(社区)、企事业单位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促进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同时,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力度,将公共法律服务产品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保证公共法律服务常态化、可持续,满足公共法律服务社会化基本需求,真正做到公共法律服务覆盖城乡,惠及百姓。

 

(二)加大保障力度,筑牢基层社会矛盾化解根基。

一是加强制度保障,结合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发生的深刻变化和各种矛盾纠纷呈现出的新特点,根据《吉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进一步加强新时代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细则,促进全州人民调解工作提档升级,打造延边枫桥经验;二是加强队伍保障,一方面为基层司法所配齐配强司法助理员队伍,在保证所均实有司法助理3名的基础上,为管辖范围大、人口多、工作业务量大的司法所增配人手,另一方面利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积极发展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优化队伍结构,强化业务培训,规范管理制度;三是加强财政保障,加大政府购买人民调解力度,将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个案补贴经费纳入各县(市)财政预算。

(三)创新工作模式,深化多元矛盾纠纷化解机制。

一是推广特色品牌调解室成熟经验,在全州范围内推选调解能力优秀、公信力强的调解名人,积极引导法律顾问、心理学顾问等与个人调解室结对子,着力打造特色品牌调解团队,进一步拓展品牌调解室覆盖面,更好地发挥品牌调解室的示范引领作用;二是探索律师参与人民调解新做法,深化多元纠纷化解机制建设,充分发挥律师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专业优势、职业优势和实践优势,开展在律师事务所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试点工作,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设立调解工作室,组成调解团队,将接受当事人申请调解作为律师业务开展,同时作为特邀调解组织,承接人民法院、行政机关、行业组织移送的调解案件,接受购买服务。

 

对州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90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扈玉海代表:

您在州十五届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政府应增加公共法律服务资金投入的建议》第[JB0090-Z0090]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力度,是将公共法律服务产品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保证公共法律服务常态化、可持续,满足公共法律服务社会化基本需求,真正做到公共法律服务覆盖城乡,惠及百姓。

首先,为了保障公共法律服务力度,州本级财政在财力十分紧张的情况下,按照吉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吉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精神,在已经安排60万元专项经费(含普法经费、社区矫正经费、人民调解员指导培训经费、法律援助工作经费、医疗纠纷调解经费)的基础上,2019年在部门预算中追加30万元,专项用于政府购买法律服务。进一步加强了财政保障,加大了政府购买人民调解力度。

其次,提案中提出“将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个案补贴经费纳入各县(市)财政预算”。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和“分灶吃饭”的现状,我们对县(市)财政只有业务指导职能。我们将会在职能范围内积极督促县(市)财政,克服财力严重短缺的困难,筹措资金,加强财政保障措施,加大政府购买人民调解力度。并将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个案补贴等各项经费视财力状况逐步纳入各县(市)财政预算。

感谢您对政府应增加公共法律资金投入的建议,我们将继续加大工作力度,积极争取国家和省有关专项资金,为我州法制环境的健康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欢迎再提出宝贵意见。

                                  延边州财政局

                                 2019年7月25日

(联系人:张永文            联系电话:2876030)

 

抄送:州人大人选委,州政府办公室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财政局               2019年7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