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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州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142号委员提案及答复
  • 发布时间:2020-01-23 09:18 来源:
     
   关于设立破产费用保障资金的建议 姜健辉 
   我州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要实现延边经济高质量发展,就必须坚持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化解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破产是优化资源配置,提升企业产业质效的重要法治途径,在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是现代化经济体系的一项重要制度。法院通过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运用破产重整、和解方式救治困境企业,清理不具有运营价值的僵尸企业,及时释放生产要素,促进企业提质增效,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企业不断提升竞争力。 企业破产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成熟、配套、协调的制度机制来支持。从我州破产审判实践看,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还不多。主要困难是部分破产企业没有流动资金,企业资产又难以变现,没有能力支付破产管理人费用,推动企业破产十分困难。许多发达地区已经建立破产费用保障制度,即由地方财政拨付专项资金,专门解决部分企业无法支付破产费用问题,专项用于支付破产案件中管理人报酬、评估拍卖等费用。 为加强我州破产审判工作,完善市场主体有序退出机制,推动延边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议我州财政部门设立破产费用保障资金,专门用于解决破产费用不足问题。对破产企业没有资金,又无其他财产的,由保障资金支付破产费用,实现企业正常破产,退出市场;对破产企业虽无资金,但有资产的,由保障资金垫付破产费用,企业资产变现后返还保障资金。


州财议字20198号                  签发人:文金哲

 

对州十五届人大次会议

142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姜健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设立破产费用保障资金的建议》我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为我州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现实问题出谋划策,您的建议着重由政府设立破产经费,用以保障和救治社会经济运行过程中破产企业及僵尸企业的后期处理费用,使得上述企业因资金不足难以实现的破产程序,因政府出资救治而得以实现。我们认为你的建议非常好,从完善我州的企业市场退出机制方面,也非常有必要。

从我州近几年财政对企业的投入状况看,主要以支持企业发展项目的形式,来争取省级专项引导资金的投入和注入助保金池助保金的方式对企业进行支持,具体体现为项目资金补助、项目资金事后奖补、企业贷款贴息补助,以及为助保金池内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方式。同时,在项目上报和资金分配上从2017年开始随着新的《吉林省省级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吉林省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实施,州里也相继出台了《延边州省级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暂行)》和《延边州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暂行)》,在细则中州里也比照省级的做法,采用因素法将资金砍块到县市,将项目资金的分配权赋予县市。

2019年我州的经济形势依然严峻复杂,财政压力仍然较大,财政支出扣除工资、行政运行费用外,可支配财力有限,剩余资金更多用于保民生、保稳定,州财政局在财政支出十分艰难的形势下,按照州政府主要领导的指示,仍然坚持在政府预算中安排了工业发展资金900 万元,用于支持我州工业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及民营经济的发展。

您的《关于设立破产费用保障资金的建议》受到了州财政局局党组的高度重视,专门召集了相关处室及人员开会研究,鉴于我州目前的财政状况与经济发达地区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州财政额外再拿出资金设立破产费用保障资金确实难于实现。我们将根据您的建议在今后的财政工作中给予足够的重视,待我州财政形势好转、可支配财力充足的前提下,再予以落实。

 

(此页无正文)

 

 

 

                          延边州财政局

                                 2019年7月25日

 

 

(联系人:张志坚            联系电话:2876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