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延州财采购〔2020〕11号
一、项目编号: YBZZFCG-20200729-0055
二、项目名称:延边歌舞团原创朝鲜族歌舞诗《海兰江畔稻花香》灯光设备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沈阳泰立灯光音响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沈阳市于洪区陵西街25号
被投诉人:延边歌舞团
地 址:吉林省延吉市爱丹路1587号
四、基本情况
我局于2020年10月9日收到投诉人提起投诉,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答复供应商质疑函》中针对我公司质疑函第一项(技术参数具有明显的指向性)认为该项质疑无事实依据,质疑理由不成立,这是完全枉顾事实。
投诉事项2:《答复供应商质疑函》中针对我公司质疑函第二项(技术参数具有明显的排他性)做出文字修改,其实际意义没有变化。
投诉请求:更改按照某一品牌量身制定的技术参数及评分标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我局依法调查,并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专家论证结论为:
投诉事项1、2:招标文件对提供的系统证书和体现内容的要求,存在“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以及“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如下:投诉事项1、2成立,责令被投诉人对招标文件中不符合规定的内容进行修改,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延边州人民政府或吉林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延边州财政局
2020年10月27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