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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吉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0-12-14 16:13 来源:州财政局
     

  关于《吉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延州财采购〔2020〕15号

各州级预算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州政府采购工作实际,现将《吉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吉财采购﹝2020﹞695号,以下简称《目录》)执行中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相关事宜

  (一)准确把握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组织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二)严格执行《目录》规定。集中采购目录规定的政府采购品目由各预算单位通过延边州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完成采购计划备案后,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执行。

  二、州级预算单位执行《目录》有关要求

  (一)分散采购执行要求

  1.分散采购的组织主体为各采购人,采购人可以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为采购。自行组织采购是指具备自己组织开展采购条件的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的采购方式、采购程序等执行政府采购的方式,需要依法执行采购计划备案、发布公告公示、组织评审、公开采购合同等采购环节。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采购人应当基于双方自愿原则择优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采购人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2.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指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采购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达到50万元,工程达到100万元。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工程所属品目或类别按照财政部印发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进行甄别。

  (二)特殊情形

  会议费、培训费以及水、电、燃气、集中供热取暖费等有明确国家或地方统一收费标准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不执行分散采购程序,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支付。

  三、其他工作要求

  (一)各州级预算单位应加强本单位政府采购内控管理。采购人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的全过程管理,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等具体要求,根据年度采购预算,落实各项政府采购政策,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有序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做好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开工作。

  (二)鼓励集中采购机构在完成集中采购项目的基础上,通过提高业务能力和服务质量,拓展可代理的分散采购项目范围,在分散采购领域与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开展良性竞争,促进我州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化、专业化。

  (三)驻州外的预算单位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

  延边州财政局

  2020年1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