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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府采购处理决定书
  • 发布时间:2023-07-05 09:20 来源:延边州财政局
     
政府采购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ZQGL(2023)-163
  二、项目名称:VOCs执法能力建设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1:吉林省宝宸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
  投诉人2:吉林省炳晟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采购人: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采购代理机构:吉林省中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6月2日收到投诉人1提交的《投诉书》;于2023年6月5日收到投诉人2提交的《投诉书》。
  投诉人1投诉事项如下:
  1、评标办法附表(二)企业信誉(4分)中国环境服务认证二级或以上认证证书少一个扣一分,扣完为止。
  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2、评标办法附表(二)技术参数(15分)
  未细化设备对比具体指标及对应分值,专家无法客观、公正打分。
  3、评标办法附表(二)4.其他因素(10分)投标人(或核心产品制造商)具有十星级售后服务完善成熟度认证证书的得2分,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如盖公章。
  投诉人2投诉事项如下:
  1、答疑时间。
  招标文件中明确供应商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为24小时内,采购代理机构未在相关时间内进行答疑。
  2、招标文件中企业信誉评分:
  评分标准不明确;提供证书具有明显倾向性,红字证书非大众类证书,与本次招标项目实施无必要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58 号)规定,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3、招标文件中:技术先进性
  a.光伏射防爆认证(不满足三家,非产品主要报告,不影响设备性能及用户使用,做为赋分项有明显倾向性)
  b.氢气发生器电解水原理(不满足三家,重量不应该做为投标限制条款)
  c.SIL认证(偏门认证,不满足三家)
  d.十星级售后(不满足三家,普遍是三星或五星)
  4、CMA检测机构通常根据厂家要求,出具检测报告内容。
  作为招标人及代理机构不能只依据某一厂家的检测报告作为招标条件,明显带有限制性和倾向性。
  CMA检测报告内容中满足:招标文件中2.2图像显示技术要求(1)(2)(4)(5)(7);2.3温度测量技术要求(6);2.5其他技术要求(5);VOC泄露检测仪2功能要求(3)(6);要求的不满足三家。
  针对投诉人1和投诉人2的投诉,我局依法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经查: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的VOCs执法能力建设项目采取了公开招标的方式采购,招标公告发布后投诉人1和投诉人2分别提出质疑,吉林省中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 2023 年6月1日分别作出答复,对投诉人1和投诉人2的质疑不予变更,投诉人1和投诉人2向我局投诉。
  招标公告《评标办法附表》(二)第2.1规定“供应商或核心产品制造商提供有效期内的IS0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0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0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020000-1 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企业信用等级AAA证书,中国环境服务认证二级或以上认证证书,全部提供得4分,少一个扣一分,扣完为止。”第4.1规定“投标人(或核心产品制造商)具有十星级售后服务完善成熟度认证证书的得2分,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上述规定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已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决定如下:
  终止“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VOCs执法能力建设项目”本次采购,责令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依法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或吉林省财政厅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及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财政局
                        2023年7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