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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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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州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7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24-05-28 16:58 来源:延边州财政局
     
对州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7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州财议字〔2024〕4号
  

许龙吉代表:

  您提出的《加大支持民办教育力度的建议》(第7号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州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提案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民办教育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二十大也提出“引导规范民办教育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规定,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一、财政对民办教育保障情况
  财政部门积极支持民办教育发展。一是将民办教育学校、学生纳入财政资金支持范围。以义务教育为例,民办学校可以获得不低于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的公用经费补助;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享受“两免一补”政策。二是在学生资助方面,对公办民办学校学生一视同仁。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学生可以享受相应的国家助学政策。以民办中等职业教育为例。其在校生可参照公办学校在校生享受如下政策:免学费补助。对在经教育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一、二、三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学校标准给予2000元/省·年的补助;国家奖学金;奖励学习成绩、技能表现等方面特别优秀的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每生每年6000元;国家助学金。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
  二、关于提案中建议的答复
  您在建议中提到的“应根据民办学校的办学规模,参照公办学校经费拨款水平,依法设立民办学校发展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提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民办学校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奖励举办者等。”县(市)可结合自身化债进展和财力情况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但目前,全州财政保“三保”、债务还本付息等刚性支出不断增加,收支处于“紧平衡”状态。因此,暂时无法安排民办学校发展专项资金。财政部门将继续做好上级政策落实工作,保障民办学校按规定享受到政策红利,保证民办学校健康发展。
  以上是对您提出建议的回复,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予以关心和支持,对我们的答复如有什么意见和建议欢迎您向我们提出。
  最后,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延边州财政局
                                   2024年5月28日
  (联系人及电话:教科文处韩青华,2876088)
可下载附件:7许龙吉 -- 加大支持民办教育力度的建议(教科文处).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