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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第十六届州人大三次会议第48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24-05-28 17:14 来源:延边州财政局
     
对第十六届州人大三次会议第48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州财议字〔2024〕9号 
姬广建代表:
  您在州人大十六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林业教师移交地方资金支持的建议》(第48号建议)收悉。我局高度重视,进行了认真梳理研究,现答复如下:
  经查找国有森林企业自办中小学教师移交地方相关资料:在2009年国有森林企业在移交中小学教师过程中,敦化市已确定上级转移支付划转基数。因政策窗口期已过,无法再提出变更基数的要求。同时,根据吉林省政府印发《吉林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要求,市县义务教育教师工资经费,由市县财政按规定统筹使用相关转移支付和本级财力,确保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国有森林企业中小学教师移交地方工作涉及我州各县(市),人数众多、影响深远。近年来,受经济下行压力和减税降费政策等因素影响,全州地方财政收入增长放缓,支出需求远远高于收入增幅,财政收支矛盾异常突出。州委、州政府高度重视移交教师工资待遇保障工作,州财政局将多举措向上争取政策、资金支持。同时,也希望敦化市政府积极向上争取中央和省级资金,持续做好林业教师的基本保障工作。
  感谢您对林业教师移交地方给予资金支持的建议,欢迎再次提出宝贵意见。

 

  延边州财政局
  2024年5月28日
  (联系人及电话:徐非,13620700355)
可下载附件:48关于林业教师移交地方资金支持的建议.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