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责任清单 > 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税方针、政策;根据全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研究拟订财政中长期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及其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经济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 
(二)起草财政、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州政府规章草案。 
(三)承担州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州本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州政府委托,向州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州本级和全州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向州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四)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拟订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制度和政策;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拟订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管理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基金。 
(五)组织拟订地方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州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拟订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六)组织起草税收地方性法规和州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实施细则和税收政策调整方案。根据全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安排,提出全州财政税收收入计划。 
(七)负责拟订地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管理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拟订需要全州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 
(八)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州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州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拟订并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按规定管理非银行金融机构国有资产和部分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按规定管理资产评估工作。 
(九)负责办理和监督州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州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州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拟订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州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州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十一)贯彻执行国家债务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制度,依法拟订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防范财政风险。统一管理政府的内外债务。 
(十二)负责管理全州的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十三)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十四)根据州人民政府授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和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参与所出资国有企业的改革和重组工作;对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推动所出资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十五)代表州人民政府向所出资国有控股及参股企业派出监事会;审核监事会向州人民政府提交的监督检查报告;负责监事会、独立董事的日常管理工作。 
(十六)依照法定程序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进行考核、任免,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的激励和约束制度。 
(十七)通过统计、稽核对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编制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预算报告;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十八)负责对所出资企业国有资本金收益的监缴。 
(十九)对所监管国有资产收益按照优化国有经济布局的要求,编制再投入预算建议计划。 
(二十)起草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制订有关规章制度。 
(二十一)依法对县(市)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十二)研究制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并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和管理。 
(二十三)承办州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