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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权对应的责任事项目录(行政处罚类)
  (整理时间:2018年10月31日)
序号 项目 编码 项目 类别 项目名称 子项 名称 责任 主体 责任事项 (按环节分解) 责任事项依据 设定依据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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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处罚   财政局 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1.《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第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制定年度财政检查计划,按计划组织开展财政检查,或者根据日常财政管理需要,组织开展财政检查。” 2-1.《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实施财政检查,一般应于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第十四条“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检查人出示证件。”  2-2.《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第十一条“检查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将检查中取得的材料用于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事项。” 2-3.《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第二十四条“检查组应于检查结束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书面财政检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批准提交财政检查报告的时间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3.《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检查的复核制度,指定内部有关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对检查组提交的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予以复核。” 4.《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 5.《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条“财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6.《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后,应当将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四条“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财政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2.调查责任: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检查人员与被监督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照《财政监督工作底稿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规定时限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对监督对象提出的书面材料、证据、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罚决定的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单位)。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未执行的,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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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2712

17000T

行政处罚 对违反会计管理规定的处罚 财政局 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1.《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第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制定年度财政检查计划,按计划组织开展财政检查,或者根据日常财政管理需要,组织开展财政检查。” 2-1.《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实施财政检查,一般应于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第十四条“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检查人出示证件。”  2-2.《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第十一条“检查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将检查中取得的材料用于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事项。” 2-3.《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第二十四条“检查组应于检查结束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书面财政检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批准提交财政检查报告的时间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3.《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检查的复核制度,指定内部有关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对检查组提交的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予以复核。” 4.《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 5.《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条“财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6.《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后,应当将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四条“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财政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第十八条:“属于会计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会计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调查责任: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检查人员与被监督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照《财政监督工作底稿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规定时限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对监督对象提出的书面材料、证据、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罚决定的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单位)。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未执行的,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