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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权对应的责任事项目录(其他职权类)

(整理时间:2018年10月31日)

 

序号 项目
编码
项目
类别
项目
名称
子项名称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按环节分解)
责任设定依据 问责依据 备注
1 CZ-QT-001 其他职权 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 财政局 1.受理责任:受理资产评估核准、备案申请;告知补充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非省国资委监管的省属企业评估结果核准或备案。 1.《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年国务院令第91号)第二十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受委托的部门对所办理的资产评估立项审批和结果确认负有行政责任。对违反《办法》及细则规定的工作人员,按《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处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所在单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2.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2.核准备案责任:(1)按照规定对申请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予以核准。(2)对审核合规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签署意见,并加盖资产评估审核专用章。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 CZ-QT-002 其他职权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审及验收 财政局 1.申报责任: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及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结合我州实际,制定下发延边州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并在州财政厅网站上公开发布。 《吉林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省人大常委会第62号公告)、《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10〕第60号)  1.《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2010年财政部令第60号)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对经查明的挤占、挪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及虚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等违规违纪问题,应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第五十七条 对存在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的农业综合开发县,财政部应当暂停或取消其开发县资格。对竣工项目存在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的,财政部应当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在限期内未能达到要求的,可以不予安排新增资金、调减现有投入规模或者暂停投入。   
2.审查责任:受理县(市)申报材料,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委托州农发评审中心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报告。
3.转报责任:评审合格的项目,经省农发办项目审核组立会通过后,上报国家农发办,同时编制并下达年度项目实施计划。
4.监管责任:通过开展竣工项目验收或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 CZ-QR-003 其他职权 行政事业单位账户设立审批 财政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有询问时必须一次性告知所需的所有材料。(1)、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提供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本单位成立的文件和机构代码证、法人任命书、法人及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公章、财务章、法人章。(2)、开立专用账户提交的材料: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上级部门的专用户开户批准文件;机构代码证;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法人任职文件;事业法人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及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公章、财务章、法人章。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1号)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的通知》第一部分:“银行账户的开设均须经财政部门批准并取得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由各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1.违反《吉林省行政问责暂行办法》(吉政办[2007]41号)有关规定行为。
2.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2.审查责任:财政审批部门经办人员应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由财政审批部门负责人进行复审。
3.决定责任:复审通过财政审批部门经办人员开具 《延边州预算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审批表》一式五份并加盖财政经办人、财政部门负责人名章和财政部门公章。审核未通过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开具的《延边州预算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审批表》一式五份必须当面交给申请人并进行登记。
5.事后监管责任: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成功后回执一份,报州财政局审批部门备案,财政部门有权对预算单位开立账户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