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责任清单 > 行政裁决

  行政职权对应的责任事项目录(行政裁决类)

  (整理时间:2018年10月31日)

序号

  项目

  编码

  项目

  类别

   项  目

   名  称

子项名称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按环节分解)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依据

备注
1 220969945000T 行政裁决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 财政局

1.受理责任: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财政部门对投诉书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其原因。

 

2.审理责任: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68号 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正)第五十五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六十三条“质疑供应商对招标采购单位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采购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投诉。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2018年3月1日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七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

  1.《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 2.《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投诉书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未按照补正期限进行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二)投诉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三)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提起投诉。 3.《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告知相关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以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起诉期限。《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4.《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四十一条,投诉处理决定明确双方责任后,投诉处理费用按照“谁过错谁负担”的原则由承担责任的一方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合理分担。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裁决责任:根据投诉事项和事实依据,按照法律法规做出裁决,制作并向相关当事人送达投诉处理决定书。

 

4.执行责任: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生效后,相关当事人按照决定书执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